刈包店老闆打死員工 最高法院判15年定讞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4日電)台中市經營刈包店的黃冠通,因不滿欠他債務的林姓員工要離職,憤而持鐵鎚將對方毆死。台中高分院依殺人罪判處黃男15年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48歲黃姓男子在台中市東區建成路經營刈包店,民國106年間,黃男員工鄒男與林男發生行車糾紛,雙方以新台幣130萬元和解,因林男無力支付當中30萬元,由黃男先代林男支付30萬元給員工鄒男,條件是林男要到黃男的刈包店工作抵債。

林男於同年5月17日向黃男表明要離職,黃男以待新員工到職後才能離職拒絕,雙方因而發生爭執。黃男憤而拿出店內的鐵鎚,朝林男頭部、頸部、胸部與四肢猛力毆擊逾百下,林男因此不適趴在桌上。

同日中午12時多,林男因全身多處鈍性傷,造成心因性休克死亡,經黃男發現林男姿態有異,在當天晚間前往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自首,經移送台中地檢署後被依殺人罪嫌起訴。

黃男辯稱,當時林男先用辣椒醬玻璃瓶攻擊他,才會持桌上的鐵鎚抵抗;之後林男又用店內的椅子要反擊,才會繼續持鐵鎚亂揮,並提出自己交保後拍攝的受傷照片,強調是屬於正當防衛。

台中地方法院不採信黃男正當防衛說法,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台中高分院認定黃男為不確定故意殺人,改判有期徒刑15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09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