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2前麟洛鄉長涉收賄 二審仍各判7年和8年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8日電)前屏東縣麟洛鄉長李新煌蔡志和涉收受營造公司賄賂710萬元,屏東地院一審依貪污等罪各判決李新煌、蔡志和7年、8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高雄高分院二審維持判決,可上訴。

李新煌、蔡志和先後擔任麟洛鄉長,李新煌在民國95年3月1日到103年12月24日期間擔任麟洛鄉長,蔡志和則是時任鄉公所秘書。李新煌卸任後投資裕均營造有限公司成為股東,蔡志和則自103年12月25日起擔任麟洛鄉長,106年8月9日因案停職,107年1月11日復職,同年12月24日任期屆滿。

屏東地院判決書指出,李新煌、蔡志和在102年底至105年9月間,負責鄉公所編列1000萬元至3000多萬元不等預算的8項道路類工程採購案,但兩人卻涉收受黃姓等承包商得標工程款5%至15%回扣賄款,合計收受710萬元。

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及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移送屏東地檢署偵查起訴,屏檢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不過,因李新煌、蔡志和犯後都已坦承犯行,且已繳回部分犯罪所得377萬元,因此建請法院考量兩人態度等從輕量刑。

屏東地院今年4月依貪污等6罪判處李新煌有期徒刑7年、蔡志和有期徒刑8年,兩人均褫奪公權4年。高雄高分院二審維持原判決,全案可上訴。(編輯:謝雅竹)109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