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路施工的安全警示不明,害機車騎士撞護欄後「車毀人傷」該當如何?

馬路施工的安全警示不明,害機車騎士撞護欄後「車毀人傷」該當如何?
馬路施工的安全警示不明,害機車騎士撞護欄後「車毀人傷」該當如何?

isCar! 星期一的晚上,大華下班回家途中,騎經某路段,此路段正在施工中,其承包商為A公司,然而A公司未擺放反光或施工警告燈號告知來往車輛此路段盡頭正在施工中,導致大華並不知道這條道路正在施工中,等到大華騎到道路盡頭發現有護欄已經來不及閃避,大華撞到護欄而摔車,大華手臂與大腿部有多處挫傷,機車也損壞。

Q:護欄是否屬公有公共設施?

A:在實務上有認為認為護欄一面是正在施工的道路,然而其另外一面的道路仍是供大眾使用,仍屬於公共設施註一,有國家賠償法的適用。

Q:大華可否申請國家賠償?

A:公司是受行政機關的委託實施道路工程,可視為行政機關的公務員註二。因此,A公司在夜間施工時,應擺放有反光或施工警告燈號,促使他人可以察覺此處有工程,如未擺放則A有過失,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大華可向當初委託給A公司工程的行政機關求償註三。

馬路施工的安全警示不明,害機車騎士撞護欄後「車毀人傷」該當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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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應如何進行此程序?

A: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大華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註四。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賠償義務機關自大華提出請求之日起,超過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60日協議不成立時,大華得直接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註一: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國字第11號裁判
如舊有公共設施並未封閉,一面修繕或擴建,一面仍供使用者,則仍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34號裁判要旨參照)。承前所述,上訴人在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即崁頂五路上設置系爭紐澤西護欄,其自設置之初即負有阻隔或防免車輛進入系爭道路尚未開放路段之作用,而崁頂五路並未封閉,仍供公眾使用,其上所設置作為阻隔設施之用之系爭紐澤西護欄,依上開裁判意旨,自屬公有公共設施無誤。

註二: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一項規定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註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2條第4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設置警告標誌:

四:道路施工路段。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5條第1項
道路因施工、養護或其他情況致交通受阻,應視需要設置各種標誌或拒馬、交通錐等,夜間應有反光或施工警告燈號,必要時並應使用號誌或派旗手管制交通。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2項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註四: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國家賠償法第11條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本文僅提供一般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具體案件所為之法律評估。本文不能取代律師之專業意見,讀者在具體個案中採取任何法律措施前,仍應取得律師等專業人員之協助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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