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超額臺幣入出境新規 28日施行

旅客攜帶超額新臺幣入出境,應事先取得中央銀行同意文件,並向海關申報查驗放行。臺北關表示,依據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規定,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及新臺幣現鈔,應向海關申報。其中新臺幣依規定申報者,超過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定限額部分,應予退運。未依規定申報者,由海關沒入;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由海關沒入。上述規定將於本(六)月二十八日正式施行。屆時攜帶超額新臺幣而未申報,經查獲之案件,涉案新臺幣將遭沒入處分。 目前旅客出境攜帶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不論以手提或托運方式均應於航空公司櫃檯報到前,持憑中央銀行同意文件,先至海關出境服務檯申報查驗放行。依據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之一及中央銀行公告,攜帶或寄送國幣出入境之限額由該行定之。攜帶或寄送國幣出入境超過該行依前項規定所定限額者,其超過部分,應予退運。旅客攜帶新臺幣出入國境之限額各為每次十萬元。若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經航警局安檢人員於出境安檢線查獲者,將依現行作業通報海關前往處理,並依規定辦理退關事宜。 臺北關表示,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境攜帶超逾新臺幣十萬元、外幣等值美幣一萬元、人民幣二萬元,應主動誠實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