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高行四大理由駁回中天假處分聲請

台灣數位匯流網記者劉展佑/台北報導

中天新聞台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否准換照後,執照將於本月11日到期,而日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遞狀聲請的暫時准予換照、禁止許可他人使用52頻道的假處分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7日)裁定駁回,但仍可抗告。

4大裁定駁回理由為:

中天未釋明於本案訴訟具勝訴之高度蓋然性

NCC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8條、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及行政程序法等規範,依職權去進行審查;中天並未對於NCC審查的合法性是否有疑義,而中天也沒提出自身未來在行政訴訟能勝訴的高度蓋然性。

NCC原處分並未對中天造成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

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1條第1項及第18條規定,原執照有效期限為6年;中天對於在6年期限屆滿後,未必能獲准換發執照是明確知悉,進而投注相關人事以及建置設備等成本。且中天現在仍然持有其他衛星廣播電視執照,包括「中天綜合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中天娛樂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能夠持續經營以營利,故難以認定NCC之處分對中天已造成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

依利益衡量原則 本件尚無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必要

新聞媒體屬於全體國民之公共資源亦是社會公器,其使用及發展應受國家政策與主管機關依法監督;如核准中天聲請之假處分,將使衛星廣播電視法所定的6年定期換照之制度設計形同虛設,並影響NCC的管理權能,故本案尚無需要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必要。

NCC核發之執照並不包含頻位

衛星頻道事業的頻位是由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及衛星頻道事業或頻道代理商的商業機制所形成,屬於私法上法律關係,NCC無從主動介入;對此中天也無從向NCC提起相同內容之本案訴訟,故這部分不符法定聲請假處分要件。

最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表示,在衡量中天因未獲換照所遭受之損失、NCC的管理權能,以及衛星頻道製播節目及廣告對社會影響等情事後,中天所提的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難達准許聲請之必要程度,應予裁定駁回。

圖片來源:翻拍自中天新聞-臉書、TDC NEWS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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