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貿局發布輸入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即起生效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正式發布輸入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即起生效。依規定,若未依規定標示產地(如進口時,應標示產地而未依規定標示產地),二年內違規,初次警告,再次罰鍰新臺幣三萬元,累次罰鍰新臺幣六萬元。進口外國貨品,標示不實製造產地(以臺灣以外國家或地區為製造產地),二年內違規,初次、再次均予警告;累次罰鍰新臺幣三萬元。 自外國進口自行車或工具機等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標示不實製造產地(如臺灣製造、產地:臺灣、MADEINTAIWAN、MADEINR.O.C.、國內廠商製造或有製造字樣之類似文字或字樣),二年內違規,初次罰鍰新臺幣三十萬元;再次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 該處分原則違規行為數的認定,係以行為人之進口報單數認定。初次違規處分指受處分人第一次受處分,或自第一次受處分送達時起滿二年後違規受處分。自初次處分送達時起,二年以內再違反本處分原則同項次規定者,為再次違規。自初次處分送達時起,二年以內第三次違反本處分原則同項次規定者,為累次違規。 處分機關(國貿局)就具體個案應綜合考量違規情節、所生影響及所獲利益等,依貿易法及其他相關規定據以核處,如違規事實特殊或案情重大,得敘明理由就個案簽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