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空包裝規定 放寬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昨(二十二)日公告修正「真空包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市售真空包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修正規範放寬真空包裝即時食品儲存、販售條件,像真空包裝的天然酸性食物、發酵食品、碳酸飲料等原本需冷藏儲存、販售,但現在也可儲存、販售於常溫環境。 有關真空包裝食品標示規定也出現修正,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食品組組長蔡淑貞表示,真空包裝類食品有分即食、非即食兩種,有些真空包裝食物看起來好像煮熟,可以拆開來馬上食用,實際上卻必須加熱才安全,像坊間販售的真空包裝大豆干等。新規定是這類非即食性真空包裝食品必須加註「非供即食,應充分加熱」,且字體不得小於一公分。修正規定將於明年二月二十二日生效。 原本「真空包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規定「水活性小於等於零點八五」、「氫離子濃度指數(以下稱pH值)大於等於九點零」或「經商業滅菌」的真空包裝即食食品才可儲存、販售於常溫環境,新規定放寬條件,像「天然酸性食品」、「發酵食品」、「碳酸飲料」、食品處於「其他於常溫可抑制肉毒桿菌生長之條件」都可在常溫環境儲存、販售,修正規正即日起生效。 冷藏真空包裝即食食品如果未具上述任一條件,保存期限應在十天以內,業者須留存中央機關認證實驗室所做的相關檢測報告、證明文件備查。 蔡淑貞指出,業者如果違反「真空包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第一次會要求限期改善,屢勸不改的業者可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處以六到三十萬罰鍰。若違法「市售真空包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又持續不予改善,可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處以三到十五萬罰鍰。